广州医保参保人在我院住院 报销待遇一览
就医类型 |
在职人员 |
退休人员 |
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|
其他城乡居民(非从业人员、老年居民) |
住院 起付标准 |
1000元 |
5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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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 报销比例 |
80% |
86% |
80% |
70% |
住院检查检验费限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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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 |
最多优惠 1500元 |
温馨提示:
参保人员医疗费用=
起付标准费用+自费费用+乙类个人先自付费用+共付段(个人支付+统筹基金支付)费用
一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
(1)一个医保年度内,参保人住院或者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,属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,累计超过2,0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(以下简称补助金)按70%的比例支付。
(2)一个医保年度内,参保人住院或者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,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后由补助金支付,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。具体标准如下:
1)住院、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,由补助金按95%的比例支付;
2)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,由补助金按照指定其他医疗机构70%的比例支付;
3)其他符合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费用,由补助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。
二、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
参保人无需另行缴费,还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:
(一)参保人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,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:
1. 全年累计超过1.8万元以上、3.6万元及以下部分,由大病 保险资金支付60%。
2. 全年累计超过3,6万元以上、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,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%。
3. 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,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、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,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%。
(二)参保人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,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,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%.
(三)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;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,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;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,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。